夫妻雙方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雙方婚後取得的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其中第(五)項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明確為: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使自己保管自己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都要平均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和對方沒有約定夫妻財產歸自己所有的話,那麼婚後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認定的時候往往會出現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如,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獲贈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機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公積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都是作為共同財產來處理的,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所得應作為共同財產來對待和處理。對於共同財產,離婚時的處理原則和方式是平均分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