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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離婚財產土地可以分割嗎

財產分割 閱讀(2.68W)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在離婚進行分割時,應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農村離婚財產土地可以分割嗎

首先,如果婚後一方的戶口遷入新居住地,其在原居住地已經承包而新居住地沒有分配其承包土地,原承保的土地不會收回,同時也不享有另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如果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對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共同經營、管理,所獲得收益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時,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以及其他收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其次,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村集體作為發包方,家庭作為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應當根據土地承包的情況,予以分割。

(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在離婚時,應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簽訂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夫妻共同參與生產經營,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確認為夫妻共同享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因此,以該種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以及收益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協商離婚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一方提起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平的分割離婚財產。如有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情況的,可以要求多分離婚財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