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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財產判決標準原則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88W)

法院離婚財產判決標準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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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涉及到財產分割,如果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認定以及財產分割上有歧義無法協商解決,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實際情況等依法進行合理分割財產。那麼法院對離婚財產判決標準原則是什麼呢?本站為您解答。

法院判決離婚財產糾紛,遵循的標準和原則如下:

一、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有利生活,方便生活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權利不得濫用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傾向無過錯方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權益,其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對此所受到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方則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的民事責任。當然離婚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上是可以要求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

我國的律法對弱勢方有所傾斜而女方常常被認為相對於男方比較弱勢,從離婚財產判決標準原則上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常常會照顧到女方的利益。當人民法院出具裁決書後,如果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財產分割不認同不服,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