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99W)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時,可以選擇離婚來結束這種困境。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過程中,關於財產的分割問題是雙方關注的焦點。實際操作中,在這方面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實在太多。這需要雙方理智對待和分割財產,那麼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下面就來看看小編整理的這篇案例。

一、案例:

李某與張某於2000年為準備結婚購置房子,當時是以李某的名義按揭購買了一小戶型房子,且由李某支付了15.8萬元的首付款,之後雙方領證結婚。於2001年3月取得房屋產權登記,房產登記於李某名下,同年5月雙方花費7萬元對房子進行了裝修。在2005年兩人領取公積金中期還貸20萬,其餘貸款也在2006年初全部還清。2006年底因出現第三者,李某與張某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訴離婚。李某主張房子所有權屬於自己,同意對共同還貸款部分歸還12萬給張某。張某不同意李某的主張,認為房子除了首付外,其他按揭還貸都是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歸還,自己對房子的取得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且根據最近幾年房產市場,此房產增值很快。張某願意支付首付款的本金及利息的一半給李某,同時提出申請對房子的估價之後再由雙方平均分割。雙方據理力爭毫無調解意向,法院對此房產的分割也頗感棘手。

二、解讀:

房產的價值受市場因素影響,既可能增值,又可能貶值。在增值的情形下,非權屬一方有權分享增值,那在房產貶值時,是否也要分擔損失?否則其仍享有共同還貸及裝修部分的補償請求權是否導致新的不公?事實上,一方參與還貸、裝修等,對房產均是貢獻,此種貢獻不因房產增值抑或貶值而影響其定性。在房產增值的情形,基於衡平的考慮,法律可特設依貢獻分享增值的請求權。在房產貶值的情形,參與還貸、裝修的一方不過是取回與其先前之付出相符的應得補償,並不存在可以苛責該方而要求其分擔損失的理由,這看起來不甚對稱,然而卻並無不公。

離婚時尚未取得權屬登記的按揭房產,不能進行分割,可以暫時判歸一方使用;已取得權屬登記的按揭房產,可以進行分割。對於一方婚前按揭、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只要是一方在婚前辦理按揭貸款,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除有證據證明雙方就該按揭房產之權屬另有約定外,無論權屬登記系在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都應認定為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同時,婚前一方按揭購房貸款形成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對於存在共同裝修等添附情形的,權屬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房產有增值的,權屬一方應按照雙方投入的比例給予補償。

以上這篇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案例非常典型,在夫妻財產中,房產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規定,一方在結婚前購買的房產,即便是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也不能改變房屋產權。房產還是歸個人婚前財產,不能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一方承擔的貸款,另一方有權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