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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2.41W)

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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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離婚案件要解決的三大問題之一,它也是離婚案件中最難解決的問題,因為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往往對財產的歸屬缺少相應的證據。那麼,在法律上究竟該怎樣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怎樣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

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即: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確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和學習用品。

二、怎樣確定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確定如下: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係,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係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絡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後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製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後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一方自願將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3、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後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後對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若負債,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對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的一方實際上已經對另一方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追認。

4、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範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徵。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原則,事後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使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夫妻的相對方的追認來完成債務性質的轉化的。

5、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託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髮的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在成就該遺囑財產或贈與財產時所發生的債務當然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一方在接受遺產時所支出的稅費或過戶費用等等。

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您對離婚債務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下專業的律師,讓他們幫您明確債務該有誰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