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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不宜金錢等價分割是否成立

財產分割 閱讀(3.25W)

財產性不宜金錢等價分割是否成立

一、財產性不宜金錢等價分割是否成立

財產性不宜金錢等價分割是成立的,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房產分割稅費是多少?

如果還沒離婚,且是婚後共有財產,可以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證更名,夫妻共有房產更名基本不需要費用。

如果是你婚前財產,需要按交易過戶,過戶費如下:

營業稅:房價差額的5.5%(購買滿5年的免交);交易手續費,5元/平米;房屋登記費,80元/套;契稅,1.5%,個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重新購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納契稅在重新購房應納契稅稅額中抵減;個人所得稅,分為兩種方式:

①查賬徵收計算方法為:(評估價格-房產原值-稅金-合理費用)×20%;

②核定徵收計算方法為:評估價格×1%;

轉讓個人自用2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土地登記費,33元/套;交易評估費,評估價×0.3%;測繪費,建築面積×1.36。

三、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並且在婚姻中“複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幹預。

如前所述由於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併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可筆者同樣注意到在現行的公司法律中,股東配偶的選擇加入權一樣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許判令身為股東一方補償給另一方價款確係保護了股東配偶的權利,但是如果其他股東不認可仍是無濟於事,最後還是導致股權無法取得,只不過變相從其他股東那裡取得補償,從某種程度上更沒有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員組成穩定。這就是公司法中對於股權轉讓的侷限性,這種侷限性註定對於婚姻案件中非股東一方共有權保護不足。

要知道財產分割是指夫妻雙方之間的共同財產,其包括的夫妻之間一起擁有的各種財物。可以根據自身的去求,對分割的財物進行等價金錢交換,在我國法律上也是允許的。對此還存在疑問的,歡迎諮詢本網站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