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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先辦理離婚再進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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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先辦理離婚再進行財產分割?

能不能先辦理離婚再進行財產分割

雙方可以先就離婚問題提起訴訟,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在雙方離婚後再次起訴,或者協商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與財產分割一般情況下是同時進行的,但是有些當事人在此類問題的解決上更為關注的就是自己何時能辦理離婚,所以在有關的法律規定中,可以進行先離婚,之後在進行財產的分割,雖說過程較為繁瑣,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著較強的實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