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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法律規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2.36W)

一、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法律規定是什麼?

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來自於兩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營養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是否完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不能簡單機械地一刀切。夫妻一方的財產,就其屬性看,最明顯的一條就是個人屬性,但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中,並不是所有的專案都具有個人屬性。比如誤工費,其實就是因誤工而減少的工資性收入,換言之,它具有工資的屬性。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工資除明確約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外,一般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如果直接將誤工費歸於一方個人財產,明顯有失公允。

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均為財產損失,是對受害者殘疾後撫養能力及勞動能力減弱而帶來的損失賠償,歸根到底還是對受害者收入減少的賠償。對於這些費用的歸屬,應當根據受害人殘疾後婚姻關係的存續時間,判定其中的多少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你的情況,你因交通意外致殘後,與妻子的婚姻存續時間不到一年,可以認定這部分的賠償金,只有很小的比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精神撫慰金是對受害者精神損害的賠償,屬於個人財產。

一般來說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是屬於雙方在婚內的所有收入。至於賠償金等相關問題,需要根據法院將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清楚之後再進行相關的判決,法院判決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的話那麼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