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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歸我怎麼處理?

財產分割 閱讀(2.92W)

房屋的所有權人享有該房屋的所有使用權和佔有權和處分權。

離婚房子歸我怎麼處理?

1、房屋產權歸屬

離婚財產分割時,涉及房屋的分割,首先要明確的便是爭議房屋的產權問題。也即該房屋的產權人是誰,是一方所有,還是雙方共同所有;該產權來源是一方或雙方婚前購置,還是婚後購置。由此,可以判斷該房屋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若該房屋是以他人名義購置或是以子女名義購置,則會因涉及案外人的權益,在訴訟中無法分割,必須待產權明晰後才能做處理。若是購買的商品房,產權證還未及時頒發,在雙方當事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必須待產權證頒發後再行處理。

假如房屋是公房,或是央產房、軍產房等政策性分房,則還要根據產權單位的分房政策酌情而定。

2、 婚姻財產約定考量

婚姻財產約定的概念至今已深人人心。而由於婚姻財產約定的形式可以多樣,只要能證明系雙方對財產處置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為此,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還要考量的一個重要內容便是雙方是否有婚姻財產約定。

而婚姻財產約定總是預先所做的設定,並且約定在夫妻間難免會有隨意性,這會使得財產約定並不完備,遺漏相關財產,或對財產約定不明確無法認定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重新審定婚姻財產約定的效力尤為重要。

3、 購房合同察看

在房屋的產權證未下發的情況下,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於權利判定的一個標準是購房合同的簽訂。雖然說,在沒有產權證的情況下,僅有購房合同,若雙方無法對房屋的分割達成合意,法院無法做出處理。但是,購房合同的證據,可以作為追究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憑證。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屋的巨大市場價值,基於夫妻矛盾等各種原因,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發生不少。有的雖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但在實際申請產權登記時,則可能會以他人的名義辦理。若有該房屋的原購房合同表明配偶另一方為購買人,而配偶並不知情的,則顯然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配偶可以依此追究對方的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是夫妻雙方離婚之後,法院已經將其中的房產分給了其中一方,那麼雙方就需要就房產的變更進行登記,如果之前就已經是屬於該方的財產,那麼就不用再變更登記,因為過戶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房屋的所有權在誰的手上,那麼誰就有權任意處分這套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