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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 | 再次分割財產可以嗎?

財產分割 閱讀(2.03W)

離婚後 再次分割財產可以嗎?

我國現在離婚的人越來越多,離婚分割財產是最不好分清楚的。很多夫妻再離婚分割財產之後,對第一次分割有所疑問的。又會想再次提出重分割財產的請求。所以只要是離婚所涉及到的財產糾紛是必不可少的。那麼離婚後再次分割財產可以嗎?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雙方離婚後,往往因為各種原因,又要求進行財產分割,這類案件屬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問題因分割財產的原因不同而分為如下幾種情形:

一、雙方協議離婚後反悔的

因為協議離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家公權利的認可,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提起訴訟後,經人民法院受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這是必須要一方在離婚時對另一方有所隱瞞或者轉移,變賣共同的財產等情況下提出。在雙方離婚後,另一方如發現其有所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重新再次分割雙方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