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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5.95K)

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一、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反悔嗎?

首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的協商,因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生效前都可以反悔。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何時生效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婚沒離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因此,在辦理離婚,領取離婚證或法院判決離婚生效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可以反悔。

這時會有網友擔心,如果離婚協議不是自願簽署或者對方有轉移財產的情況發生時,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請求重新分割財產了?不用擔心,法律是在一定基礎上平衡利益的,因此,法律對上面網友擔心的情況也有詳細規定。即,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情況的,可以在年內反悔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請求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