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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原則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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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原則有幾種

一、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原則有幾種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婚內出軌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上文所說,首先確定丈夫的出軌行為是不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麼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出軌的證據後,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2、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

在實際操作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等。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

2、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3、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協議方式下離婚,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當事人完全可以協商之後確定,於是此時就可能出現一方在離婚之後淨身出戶的情況。但如果是訴訟離婚,並且需要法官對共同財產作出處理的話,那往往就會遵循上述六方面的原則,同時考慮到夫妻的?具體情況,然後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