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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49W)

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升高,許多夫妻離婚時為爭奪房產打得頭破血流,為了解決離婚房產分割問題,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房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民法典》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相信很多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對此都不是很清楚,下面,請大家詳細閱讀下文了解。

一、《民法典》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第2張

二、其他關於房產的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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