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3.13W)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是什麼?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最關鍵的問題就是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分配。尤其是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協商不好的話就容易引發糾紛。按照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配,適當考慮照顧子女、有利生活等原則,那麼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簡單做個瞭解。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是什麼?

1、實物分割。

所謂實物分割,不是將所有的實物財產都均等分割,而應該是在不影響共同財產的使用價值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割,如糧食、現金等財產的分割;

2、價金分割。

所謂價金分割,指的是將不可用實物分割的財產變賣,並將變賣取得的價金予以分割。比如一輛車、一幅畫等。

3、價格補償

對於不能用實物分割的共同財產,而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該共同財產的,該方可以將共有物作價,並將作價的一半付給另外一方作為補償,從而使得其獲得該財產的方法為價格補償。比如,唯一的不動產等。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是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中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最好雙方能夠達成協議。一般來說,在實際操作中,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有實物分割、價款分割和價值補償等。比如對於不容易平分的物品,如家電、汽車等,可以按照價格補償完成,即這些物品歸一方所有,其只需支付一定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