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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公積金的分割方法有什麼?

住房公積金 閱讀(2.85W)

離婚財產公積金的分割方法有什麼?

離婚涉及到的除了子女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財產的分割問題,財產分割時不同於以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律新增加了新的財產內容,其中就包括住房公積金的分割,作為離婚財產公積金是法律新規定的內容,在分割時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但是離婚財產公積金分割時還是有方法可以參考。

一、離婚財產公積金是共同財產

1、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對在職職工購買住房的補貼,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2、傳統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活資料(如住房、傢俱、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產資料及附屬收益(如個體商號、運輸工具、承包合夥經營收入等)。但是,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對現行婚姻法十七條中的“其他財產”的進行了解釋,包括

(1)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

(2)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住房公積金的處理方法

1、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案件中的處理

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應一方請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公積金,符合婚姻法規定。只是,在處理涉及公積金的案件時,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還應考慮到條例規定及目的。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只對公積金的歸屬作出判決(或調解),而不宜對支取時間作出限定才比較妥善。

2、審判實踐中,對於住房公積金的處理,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1)對於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2)對於僅有一方持有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於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當事人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我國的婚姻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裡面就包括住房公積金,因此離婚財產公積金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按照法律規的進行分割,但是住房公積金提現的情形裡面不包過離婚財產分割,那麼在離婚是公積金處理時,可以通過經濟補償的方法對對方進行補償,從而解決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和公積金不能提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