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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離婚財產有沒有子女的分割規定嗎

財產分割 閱讀(8.03K)

夫妻倆離婚財產有沒有子女的分割規定嗎

一、夫妻倆離婚財產有沒有子女的分割規定嗎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住房如果是婚後取得,或是登記夫妻倆姓名,住房就是夫妻婚後共有財產,夫妻倆可以在離異時,把部分或是全部產權過戶給孩子。但是,給孩子房產,這個給,需要辦理過戶,才合法有效,需要交納過戶稅費。而夫妻倆之間,相互更名房產,不需要繳納稅費,只有幾百元手續費。

離婚之後,婚後夫妻雙方所得歸為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有其份,但是之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孩子歸誰撫養應當尊重孩子的選擇,於情於理應歸能給孩子更好條件的一方撫養。這個房子是夫妻兩人的共同材產,孩子沒有為其做任何付出,因此沒有享有權利

1、夫妻共同財產與自己的子女無關,只有遺產有關聯。

2、如果你們夫妻協商願意給孩子的話,那麼孩子就有一份。

3、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一般都是一人一半的,除非有其他協議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1.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1.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1.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在分割時,相關的這類子女和相關婦女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提出相關的申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一方有過失的,還應對過失方進行分割時,相關的少分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辦理。合法的保護這類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