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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法協商離婚小孩及財產如何處理

財產分割 閱讀(3.18W)

因無法協商離婚小孩及財產如何處理

一、因無法協商離婚小孩及財產如何處理?

法律目前規定的離婚方式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夫妻協議離婚不成、離婚達不成協議,那麼就只能訴訟離婚;如果達不成離婚協議,又不想訴訟離婚,那麼就無法離婚。

除了《婚姻法》第32條規定法院應該判決離婚的情況以外,其它情況下,法院對於第一次起訴的離婚,在被告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是否判決離婚就很難說了。不過,從我們律師的經驗來看,法院對於判決離婚,通常會採取非常謹慎的態度。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以下五種情況,法院才應該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撫養權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無法協商的問題不是在於解除婚姻關係,對解除婚姻關係兩個人可能都沒有任何的意見,存在較大爭議的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和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了。既然是這樣,那隻能是丈夫或者妻子,其中有一方以原告的身份做好打民事訴訟的準備。或者,看一看兩個人感情上的問題還有沒有可以挽回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