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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的公證程式

財產分割 閱讀(3.15W)
財產分割的公證程式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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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的程式

為大家提供的財產公證的程式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記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記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