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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後財產分割的程式

財產分割 閱讀(2.31W)
離婚起訴後財產分割的程式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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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財產分割程式

一、離婚材料及立案問題

當事人就離婚的相關問題達不成協議,應當通過訴訟的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不經過協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發給《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在女方懷孕期間或者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發給《民事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原告起訴離婚應向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法律規定每件交納10-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在書寫起訴狀時應注重一些技巧。比如訴訟請求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專案下,可只寫雙方有爭議的財產,或者不明確寫明有哪些財產,只寫“依法分割”,這一招對有的法院有效,法院詢問財產數額時,則以不超過1萬元應答,有的法院甚至不問,直接按財產1萬元以下的案件收費。而有的法院立案庭的同志則要求必須寫明財產的數額,在提交訴狀時附財產清單。這裡,可以揀一些主要的列上,儘量控制在1萬元以下。一般立案的法官不負責審理案件,在案件具體審理過程中,對於清單中未列入的財產你還可以主張分割,主審法官一般不去追究該財產交沒交訴訟費,因為即使他追查下來,當事人補交了訴訟費,也到不了他的口袋中,他何苦做這損人不利已的事呢?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格式及範例可點選此處檢視。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在《舉證通知書》中應當載明指定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提出副本一份。

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審理前交換證據。 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比如涉及的財產較多,涉及股票、期貨、智慧財產權等),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

人民法院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如果是雙方協議一致的,就不需要去評估房產了,按照協議辦理。

以上就是起訴離婚財產分割程式,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