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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 | 凍結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2.31W)
離婚財產分割 凍結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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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 凍結財產是否可以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