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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哪些財產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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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哪些財產可以分割?

夫妻離婚哪些財產可以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可以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

1、工資、資金收入;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種收益包括來自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收入,也包括資本收益,比如股票債券收入、個體工商戶經營收益等。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除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情形,繼承權的取得或接受贈與發生在婚姻關係期間,該財產即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5、軍人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的一部分;

計算方法是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6、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理論上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均等的進行分割,但司法實踐中,很多夫妻彼此之間根本就不清楚對方的經濟收入狀況,所以在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這個問題上,關鍵是要界定清楚夫妻共有財產的具體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