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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分配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78W)

婚後財產分配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婚後財產分配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缺乏對人力資本的相關規定

在一個知識經濟和無形財產已經日益並且可能成為最重要財產的社會中,如果離婚財產的分割僅僅侷限於有形財產,那是一個時代的錯誤。婚姻法恰恰欠缺了對人力資本這種無形財產的規定。何謂人力資本?是指工作機會,勞動技能等能夠帶來的經濟效益的能力,是一種無形財產。婚姻家庭關係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它是建立在兩性的結合和血緣聯絡的基礎之上,男女兩性結成婚姻是以建立永久性的共同生活為目的。因此,婚姻一方就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發展就是自己的發展,配偶一方在婚姻家庭存續期間人力資本的增加就是整個家庭的發展,自己也必然分享這一發展所帶來的預期利益。正因為如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往往要犧牲自己提高人力資本人平等,實際上是以犧牲公平正義為代價的。

因此,應當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充分考慮男女離婚後的具體情況,為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既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對於處於弱勢的一方多分割財產甚至分割全部財產。當然,為了保證法官正確定行使自由裁判權,真正保護離婚後弱勢一方的利益,儘量使這一制度具體化。

二、關於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該原則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它強調男女雙方享受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同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由於父母離異後給未成年今後的生活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為了能使子女將來在一個較好的環境裡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子女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另外,目前在我國許多家庭中,夫妻雙方的經濟實力還存在實際差別,女方在家務勞動中付出較多,在經濟地位、生活能力上總體較弱,適當照顧是必要的,所以明確了照顧的性別。但這一原則如何操作?如果女方直接撫養子女,一般將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分給帶有孩子的女方;如果孩子不歸女方撫養,照顧女方利益會與照顧孩子利益發生衝突,“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兼顧子女和婦女的利益?“照顧”女方是因為女方在一般的情況下對家庭勞務的付出較多,但並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男子承擔家庭主要勞務,可否適用“照顧”原則?

三、財產分割方法上的缺陷

由於我國在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缺乏有效的清算制度即公平清算當事人的財產,以致家庭共同財產制流於形式。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承擔主要家務勞動的一方,往往是沒有掌握家庭財產所有權的,在離婚時非常被動,很難獲得那份本該屬於自己的財產。而我國法律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舉證制度,讓不掌握對方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舉證,如果舉證不能,要想獲得那份本該屬於自己的財產,則完全取決於對方的“施捨”。由於家庭成員間的特殊信任關係,弱勢方如果不參加對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很難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讓其舉證,實在是勉為其難,而在其中,受害者往往都是女性。這種情況究其根源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許多婦女根本不清楚丈夫的收入和在外經營的財產狀況,離婚時取證難度大,出現了有理說不清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在第47條規定: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現實的離婚訴訟中,缺乏誠信的一方總是千方百計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使離婚時能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嚴重“縮水”,而一般情況下,沒有證據意識或缺乏法律意識的人很難拿出對方轉移、隱藏財產的證據。這樣在離婚時能夠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往往只是應有財產的一半或者更少。據此,有關法學專家建議,一方名下的財產,另一方應有權調查取證,如果不能給予保證,應該舉證責任倒置即另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那麼多財產;同時,制定和實施國家個人財產登記、執行等方面制度,以保障離婚時財產數量的真實可靠、宜於查詢以及執行的可行性,進而從制度上改變目前離婚婦女帶來的種種不便,甚至得不到應有財產份額的現狀。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後財產那麼就意味著這份財產必須要進行共同的分配,任何一方都不能進行阻止,但對於這種分配法也存在著很多的缺陷,但是夫妻雙方只要協商好,把孩子和老人的問題安頓好,那麼就可以不再受其它問題的困擾,這也是我們應該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