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怎樣協議離婚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5.44K)

怎樣協議離婚財產分割?

一、協議離婚怎麼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後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即使另一方的權益受到損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還必須依法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生效後,才能按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都會依法確認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

二、離婚協議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有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是和平方式,雙方通過簽署離婚協議書的方式解除夫妻關係。涉及到財產分割的,主要認定好共同財產範圍、明確個人財產、對共同債務也要確定,然後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本著男女平等、有利於生活及照顧子女等原則執行,對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