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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4年離婚財產和孩子怎麼辦?

財產分割 閱讀(1.29W)

結婚4年離婚財產和孩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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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離婚的話題我們就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問題,婚姻財產如何分割和子女有誰撫養,現實中有很多離婚的案子都是因為這兩方面沒有得到很好的處理產生一系列的矛盾糾紛,更有甚者發生過暴力的人身傷害事件,因此處理好結婚4年離婚財產和孩子的問題對夫妻雙方對孩子都是有好處的。

一、離婚的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

離婚的形象圖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相關法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結婚4年離婚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辦法

如有財產約定,那麼依照約定辦理。若是沒有,那麼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屬於個人的財產仍屬於個人;

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你可以先和對方協商,無法協商的話就只能等待法院判決了。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給更適合撫養孩子的一方,主要會從經濟條件、生活環境、身體狀況、與孩子親密程度、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多方面來考慮。現實案例中,未滿兩週歲的孩子一般優先判給母親撫養,如果孩子年滿十週歲,法院通常會詢問孩子的意見。

我國婚姻法不僅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問題及子女由誰撫養給出了具體的實施辦法,而且還規定的離婚的條件,婚姻的締結雙方產生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自己不得隨意變更。對於結婚4年離婚財產和孩子的撫養問題在現實中遠比法律規定的要複雜得多,我們必須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做出理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