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同意只能立遺囑處分屬於自己那部分的財產,因此,若夫妻一方立遺囑處分全部的夫妻共有財產,該遺囑部分有效,部分無效。遺囑中處分自己財產的那部分有效,遺囑中處分配偶一方財產的部分無效。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 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遺囑的內容包括哪些?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其實,在遺囑中處置的也只能是本人合法財產,如果遺囑中是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必須是夫妻兩個人都同意分配方案才行,至於說遺囑中處理本人合法財產的,那就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了,可按照本人意願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