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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才發現丈夫轉移財產怎麼辦?

財產分割 閱讀(2.39W)

離婚後才發現丈夫轉移財產怎麼辦?

一、離婚後才發現丈夫轉移財產怎麼辦?

離婚後才發現丈夫轉移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況下離婚,兩人應該平分財產。但如果一方轉移財產,另一方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於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麼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並且其所得用於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於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二、司法解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9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離婚時,為了防止一方對家庭共同財產轉移、隱匿、變賣或毀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對家庭的共同財產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或法律准許的其他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人民法院在對夫妻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後,由於轉移家庭共同財產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離婚時的共同財產應當堅持公平平等的原則進行是分隔,如果離婚後發現對方私自轉移財產的,則構成了有過錯方,無過錯方可以向司法機關舉證,並要求重新分隔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在重新分隔財產時,無過錯方可以主線對有過錯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這是可以得到司法機關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