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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陪嫁錢是不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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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陪嫁錢是不是共同財產?

一、離婚陪嫁錢是不是共同財產?

1.我們都知道嫁妝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屬於女方個人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且按照我國民間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時,父母都是將嫁妝錢單獨給予女方,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所以從這點來看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2.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按照婚姻法來看的話,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很多民間地區還是保留傳統習俗,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都應當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女方的個人財產。

二、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當雙方選擇離婚時,不僅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同時也要對婚後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後共同財產的來源一般是工資、獎金以及其他收入等,那麼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也需要按照男女平等或者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去分割,否則也會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