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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殘疾費是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2.01W)

一、車禍殘疾費是夫妻共同財產?

車禍殘疾費是夫妻共同財產?

車禍殘疾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交通事故賠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下列財產情形一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夫妻在沒有結婚前,個人通過勞動所得收入、父母或親人的贈與的房屋、金錢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儘管雙方結婚後,這些財物還是個人財產,在夫妻離婚是,是不能分割的。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工傷事故,交通事故,日常生活糾紛中發生的傷害案件,由於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用來繼續治療或康復身體需要的,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是時不能分割。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結婚後,夫妻任一方因根據遺囑協議或贈與合同中的協議明確規定為一方所有的,是夫妻個人財產。這種財物是基於合同而擁有的,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違揹他人意志,當事人都要誠信。這部分財產屬於夫妻一方。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的衣服,學習用具,娛樂器具等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付一方所有。

如小張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而獲賠40萬元,這屬於小張的個人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對方無權提出分割該賠償款。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一些慘遭車禍的人員確實是比較痛苦的,因為他們身體上受到傷害,雖然說能夠獲得一定的賠償金,但畢竟痛苦是難以承受的,並且這個賠償金的話,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擁有,不能夠認定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