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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按揭離婚房產歸誰所有?

財產分割 閱讀(1.57W)

婚後按揭離婚房產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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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經濟大發展的大環境下,人們的思想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婚姻關係中,以前那種從一而終的觀念現在部委人們所認可了,由此使得離婚率上升,由此在離婚的過程中也產生了很多新的問題。在法律環境下,關於離婚的財產分割中就有一個問題很突出:婚後按揭離婚房產歸誰

一、婚後按揭離婚房產歸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是處理按揭房離婚房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二、婚後按揭離婚房產歸屬具體的情況:

(一)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名字,離婚後歸誰 如果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婚後取得產權證上只寫了辦理按揭手續的一方。此種情況下,雖然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但是仍應當認定按揭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原因在於,雖然產權證書是在婚後取得,但是該產權證書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轉化而來的,屬於個人財產具體形態的轉化,並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屬性。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簡單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

(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離婚時未取得產權證,離婚後歸誰 如果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離婚訴訟期間未取得產權證的,一般來說有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如果夫妻雙方對房屋所有權歸屬能夠達成協議的,按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房屋的價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後共同還貸的比例進行分割。前者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後者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解決方案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而“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婚後按揭離婚房產歸誰所有?這一問題的出現和我們的現在的一種房屋購買方式有關——按揭,簡單來說就是貸款買房。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人們的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此而產生了很多新的問題。可是不管怎麼樣,雙方畢竟曾經是夫妻,在這種財產分割中,雙方應該相互體諒,這樣才能按照法律法規來更高地實現雙方的權益,如果相互都不配合,以上的方式都難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