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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離婚財產怎麼分?

財產分割 閱讀(2.19W)

家庭主婦離婚財產怎麼分?

家庭主婦離婚財產怎麼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家庭主婦離婚可否要求家務補償

家務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只有雙方約定婚內所得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才可能影響其個人財產的增加。

根據《婚姻法》第40條規定,如果夫妻婚內所得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則依法按共同財產對待。如果一方對財產的增加有特殊貢獻的,只能在財產分割時給予照顧,但這不是家務補償。

家庭主婦可以要求誤工費嗎

家庭主婦為家庭提供的勞動也是有經濟價值的,她從事的家務對於其他正常務工的家庭成員是有支援和保障作用的。其無法正常從事家務,其連鎖反應是,丈夫和孩子都受到影響。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下列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係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家庭主婦離婚也是可以分到財產的,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那麼兩人就可以進行平分,這對於夫妻來說也是最公平的,但對於另外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在分財產的時候一定要好好的協商,儘量的以和平的方式任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