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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如何劃分

財產分割 閱讀(2.33W)

離婚時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如何劃分

一、離婚時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如何劃分?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當然了,結婚的時候就對財產的相關問題進行明確約定的這類群體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的人都還是在離婚的時候才要把財產以及其他的相關問題一併進行清算的,在沒有明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就只能按照新婚姻法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配原則來處理了。不過,界定夫妻二人財產的確切數值可能才是最困難的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