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時 | 婚後買房財產分割怎麼做?

財產分割 閱讀(2.7W)

離婚時,婚後買房財產分割怎麼做?

伴隨全國各地房價的飆升,房子作為不動產的價值越來越高,已經成為夫妻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的主要焦點之一。現實生活中,由於房產價值高,婚前買房壓力大,產權歸屬難以協調,許多夫妻婚後才買房,那麼婚後買房財產分割有哪些法律規定呢?如何才能準確地守護屬於自己的一方財產呢?下面由本站通過《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的內容為您解答。

一、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婚姻法解釋(三)中關於婚後買房的規定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在夫妻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婚後所購買的房產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進行分割。但是如果房產是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或約定贈予一方的,則要按照婚姻法解釋和《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特殊處理。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在離婚時,進行婚後買房財產分割最好還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進行準確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