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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在財產分割中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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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在財產分割中應該怎樣辦理

一、婚外情在財產分割中應該怎樣辦理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需要提醒的是,所謂“照顧無過錯方”通常是在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方式上,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在財產的數量上可能是略有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財產總類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慮到無過錯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比如說夫妻之間在婚後有一處共同房產,如果雙方都堅持要求分得房子而同意給對方適當的折價的話,那麼法官就可能考慮把這處房子判給無過錯方。而由無過錯方給予過錯方適當的折價,這也是對於無過錯方的一種照顧。所以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發現,很多當事人的想法只是一種想當然,並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離婚過錯的認定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通姦、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法律對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a、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b、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c、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分配財產時,婚姻當事人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一方在分割時存在藏匿、轉移、隱瞞的,我國的法律還將對這類人員的財產分配時少分或者不分進行辦理。確保我國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分割這類婚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