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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一萬多檢查院會不會審查起訴?

網路詐騙糾紛 閱讀(1.39W)

網路詐騙是近些年新興的詐騙手段,利用網路的詐騙更容易得手,受害人範圍也能擴大,因此危害很大,部分案件甚至造成受害人死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網路詐騙一萬多檢查院會不會審查起訴?網路詐騙是整體詐騙案的一個分支,屬於公訴案件,檢察院會起訴。對於網路詐騙定罪的數額設定,參考最高院出臺的詐騙案解釋即可。以下是相關法規:

網路詐騙一萬多檢查院會不會審查起訴?

一、網路詐騙案辦案程式

(一)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傳送簡訊、撥打電話、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援、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網路詐騙數額達到一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的詐騙。詐騙案是公訴案件,受害人可到公安局報警,公安部門會移送檢察院。詐騙案的法規和其解釋目的是懲治詐騙犯罪,較好的保護了公民的私有財產,但法規只能在案件發生後起到作用。本站提醒:一定要多瞭解相關知識,受騙後保留證據,及時報案。有需要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