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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網路詐騙5萬從犯判幾年?

網路詐騙糾紛 閱讀(3.32W)

其實平時我們如果涉及到數額較大的現金交易操作的話,最好還是不要到電腦或者手機上操作的。因為萬一自己的電腦被病毒或者各種木馬所侵入,在電腦中病毒的狀況下就很容易被這些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的,有部分的網路詐騙的犯罪形式是屬於團伙犯罪的,因此其中可能有些人是作為從犯來判決的。那麼,在我國網路詐騙5萬從犯判幾年?

在我國網路詐騙5萬從犯判幾年?

一、在我國網路詐騙5萬從犯判幾年?

(1)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① 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更輕。

② 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物件。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③ 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範圍之外。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盜竊,之後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盜竊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盜竊應受的刑罰。

(2)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 所犯罪行的性質。看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如參與入戶搶劫,主犯判處了十年以上徒刑,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如參與銷贓(最高刑為三年徒刑),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② 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對已參與作案,並分得部分贓物的,則從輕處罰。

3、 一案有多個主犯或者多個從犯的,主犯或從犯之間的量刑應當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觀惡性深淺區別對待。如對所起作用大、主觀惡性深的主犯量刑應該重,對所起作用小、主觀惡性淺的主犯則應輕一些。對從犯亦然。

4、 此量刑意見只就主、從犯所參與實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並未考慮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節。對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的認定及量刑,參照此意見。

二、詐騙罪的具體量刑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網路詐騙案件當中的從犯也要結合具體的案情,詐騙的金額跟當事人所起到的實際作用才能決定有期徒刑的具體年限。雖然說刑法當中規定從犯可以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的,但是沒有具體的案情,沒辦法就確切的能夠回答詐騙5萬元從犯的具體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