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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機關舉報網路詐騙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9.57K)

一、向公安機關舉報網路詐騙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向公安機關舉報網路詐騙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向公安機關舉報網路詐騙需要提供的證據為:要舉報網路詐騙需要提供舉報人資訊、被舉報人資訊以及被騙取的確切數額,看被騙數額是鑑別是否構成詐騙罪構成所要求數額,即2000元一5000元,另外多次累計被騙數額達到最低要求2000元也可成立犯罪。不達2000元的最低成立標準,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加以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網路詐騙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一)、概念不同

網路詐騙犯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藉助計算機,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它與一般的詐騙罪的區別主要在於詐騙方式上。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特點不同

1、網路詐騙的特徵

(1)行騙面廣。行騙人一般採取廣泛撒網重點培養的方式,只要少數人上鉤就達目的。受害人上鉤後,行騙人便設連環套,層層詐騙。

(2)異地行騙。由於網際網路的無邊界的特性,行騙人往往選擇異地“魚兒”行騙,受害人上鉤後一般不會直接到異地去找行騙人。即使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辦理異地的案件週期也較長。這就是行騙人選擇異地行騙的緣故。

(3)是行騙人不用直接接觸受害人,帶有極強的隱蔽性。四是得手後毀掉一切網上證據,消失迅速,難尋蹤跡;另闢一套網上虛擬身份和虛假資訊“重操舊業”。

(4)網路詐騙的手段各式各樣,這些都巧妙地應用了現代科學技術及專業技術。

(5)犯罪工具智慧化。以計算機及網路為作案工具,網路的發展形成了一個與現實世界相互影響又相對獨立的虛擬世界,智慧型的犯罪分子利用網際網路的無地域性進行跨國界、跨地域作案。

2、詐騙的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公私財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將財物由被害人轉移到行為人一方。“虛構事實”,是指捏造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事實。虛構事實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虛構。“隱瞞真相”,是指對受害人掩蓋某種客觀事實,使之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出財物。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三、網路詐騙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有哪幾部分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所以說,向公安機關舉報網路詐騙需要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舉報人以及被舉報人的詳細個人資訊。如果因網路詐騙被詐騙了財物的,還需要向公安機關說明被詐騙的金額。網路詐騙能否被立案主要是看被詐騙的金額是否達到了立案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注意網路詐騙和一般詐騙的區別。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