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網際網路糾紛>網路詐騙糾紛>

網路詐騙判刑兩年法律依據是什麼

網路詐騙糾紛 閱讀(1.69W)

我國刑法當中並沒有規定網路詐騙罪罪行,只不過犯罪嫌疑人在實施詐騙的時候,是利用了網路這一平臺。並且照目前的情形來看,網路詐騙的覆蓋範圍還比較廣,國家關於網路詐騙的量刑也有著嚴格的法律依據,為了方便大家理解這一法律常識,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網路詐騙判刑兩年法律依據是什麼?

網路詐騙判刑兩年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網路詐騙判刑兩年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髙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網路詐騙

網路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增強自我意識“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現在很多網頁掛馬都為廣告方式使網友中毒,所以不要貪速度,很容易就一不小心點錯。為電腦安裝強有力的防毒軟體和防火牆。定時更新,提防黑客侵入。

網路詐騙,按詐騙罪進行處罰。

在我國刑法第266條當中規定如果詐騙數額在3000元到1萬元之間的話,屬於數額較大,刑法對於數額較大的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網路詐騙判刑兩年就是以此為依據的,如果網路詐騙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以後,能將所獲得的非法收入全部都如數上交的話,也有可能會減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