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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與防治的綜合措施是怎樣的

環境汙染與防治的綜合措施是怎樣的

地球上的大氣、土壤、水資源、各種動植物等,組成了錯綜複雜而關係密切的自然生態系統,這就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環境。環境汙染對人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那麼環境汙染與防治是怎樣的,這裡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講一下。

一、罪名由來

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環境汙染與防治的綜合措施是怎樣的 第2張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汙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位、洩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3、必須造成了環境汙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至於“嚴重後果”的標準是什麼,有待進一步作出解釋。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9月10日釋出的《報告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

三、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針對不同的環境汙染問題採取不同的綜合防治措施

1、針對大氣汙染

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必須多種措施並行。採取“源頭控制、末端治理”原則,主要採用“清潔能源、綠色交通、末端治理、環境自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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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水體汙染

應採取人工處理和自然淨化相結合,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相結合。以及推行工業閉路迴圈用水和區域迴圈用水系統,發展無廢水生產工藝。主要應採用“三級控制”模式。

3、針對土壤汙染

主要應採取一是“防”,二是“治”的措施,先找到汙染源進行切斷,再對汙染土壤進行修復。

4、針對生物汙

嚴格控制汙染源,要採取物理的、化學的或生物的方法進行防治。注意工業的合理佈局以及生產過程中的消毒和檢驗措施。

關於環境汙染與防治的綜合措施有哪些,本站小編就為大家簡單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然而現實生活中,環境汙染的實際發生源有很多種,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您可以諮詢本站忻州律師來為您解答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