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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物管理應遵守國家哪些法規?

儘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產生量的辦法,是通過適當的設計措施,合理選擇、利用和控制原材料,材料迴圈使用和複用,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完善的管理措施、合適的執行程式和退役實踐。

放射性廢物管理應遵守國家哪些法規?

第六章 放射性廢物管理

第三十九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儘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

第四十條 向環境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的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氣、廢液,應當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射性核素排放量,並定期報告排放計量結果。

第四十二條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的要求,對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或者貯存。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液,必須採用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第四十三條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區域實行近地表處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集中的深地質處置。

α放射性固體廢物依照前款規定處置。

禁止在內河水域和海洋上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核設施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條件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的需要,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用地,並採取有效措施支援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

第四十五條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後,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並承擔處置費用。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費用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六條 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未經許可或者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活動。

禁止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

第四十七條 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汙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

國家鼓勵、支援放射性汙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利用,推廣先進的放射性汙染防治技術。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放射性汙染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汙染的物品是一種特殊的有毒有害物質,需要長期、嚴格、科學的管理控制並投入相當的資源,才可能使危害和風險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