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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新環境法構成犯罪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環境汙染罪 閱讀(1.12W)

一、違反新環境法構成犯罪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違反新環境法構成犯罪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違反新環境法構成犯罪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重大環境汙染事故不斷出現,造成很大的社會危害。需要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法律的執法力度。

二、新環境法的規定內容

受限於原有的法律規定,長期以來,中國環保部門的處罰力度、執法手段都相當有限,相對於公安甚至稅務和工商部門來說,環保部門一直都是一個“軟衙門”,難以震懾日益猖獗的環境違法行為。剛剛出臺的新《環境保護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變現狀、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

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這意味著,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之前法律規定的針對環境違法的罰款,是一個定數,數額並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不少企業因而怠於治汙。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後,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汙染行為。

新的《環境保護法》作為一部行政法律,罕見地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汙染違法者將動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新法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裝置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個別地方企業的汙染行為之所以肆無忌憚,背後是當地官員基於畸形政績觀的默許縱容,對此新《環境保護法》將拿“保護傘”開刀。其具體規定是:領導幹部虛報、謊報、瞞報汙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新《環境保護法》還是一部開放的立法,將民間力量有序地納入環境治理的機制中,設立了環保公益訴訟制度。在修訂草案二審時,曾將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一家“國字號”環保組織;在之後的幾次修訂中,法律訴訟主體得到進一步擴大,最終被規定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同時,新法還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我們生活在一個大的環境之中,每一位成員都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一直以來我們都提倡愛護環境,人人有責,這不僅僅是為了讓我們生活的環境越來越好,同時也是為了讓我們的是社會能夠持續健康的發展,因此我們做好自身本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