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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民事責任方式

環境汙染 閱讀(3.03W)
環境民事責任方式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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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10種形式,其中適用與環境侵權行為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前三種具有預防性,後兩種具有補救性。而把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排除侵害為消除環境侵權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侵權行為應當立即停止該侵權行為,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的應排除這種行為。賠償損失是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最常見的形式,指加害人因汙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給他人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時加害人應該依法補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賠償範圍包括:一、對財產損失應全面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即現有財產的損失及受害人為消除汙染損害而支付的費用。二、對人身損害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