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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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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事項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事項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裝置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5、將產生嚴重汙染的生產裝置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6、建設專案的防治汙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人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汙染的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的標準的,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8、對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

9、對經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汙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二、環境行政處罰中違法主體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公民(自然人)違法主體認定

公民(自然人)主體認定,一般應以身份證為準。

2、依法認定(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違法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3、事業單位未經核准登記的無照經營行為以事業單位為違法主體予以認定。

4、其他組織的無照經營行為以其他組織為違法當事人予以認定。

5、個人或合夥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予以認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和違法主體認定標準的規定。有權行政機關在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應當採取調查、檢測等方式,確定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並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處罰刑事法律規範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