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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延長期限可以嗎?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2.74W)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延長期限可以嗎?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延長期限可以嗎?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延長期限可以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拆除等行政處理決定。60日內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是怎麼樣的?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九條【簡易程式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式:

(一)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取證;

(三)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過程應當製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環境行政罰是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的,一般在審理案件時是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辦理完成,如果確定遇到有特殊的情形也明權利申請延長期限的,但前提一定要提前的通知當事人,並說明合法的理由,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