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環境行政複議>

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期限為多少天?

環境行政複議 閱讀(2.22W)

一、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期限為多少天?

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期限為多少天?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有關要求和處理程式是怎麼樣的?

1.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受理範圍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對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6.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7.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8.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9.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複議是針對於對行政的決定不服而所實施的行為,但一般申請行政複議也是有時間限制的,需要在自知道自己權利受損的六十天之內提出來,行政複議機關也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做出審查,從而決定是否受理複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