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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物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2.66W)

一、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物件是什麼?

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物件是什麼?

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物件務員,因為我們國家明確的規了對公務員所作出的處政處分。具體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如下所述:

1、關於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內部行政行為

4、終局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民事調解行為和民事仲裁行為。

7、行政指導行為。

8、重複處理行為。

9、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處罰的種類是法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只要是不屬於以上的處罰種類就不屬於行政處罰。

二、規定的環境違法犯罪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一般行政處罰。《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一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條件,如要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予以立案。依據《處罰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經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負責人審查,要對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按照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這是所有行政處罰都應當具備的,也即一般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可以是《行政處罰法》等具有行政處罰類法律規定的各個種類。

第二,按日連續處罰。在符合一般行政處罰並實施罰款的基礎上,排汙者出現以下幾種排放汙染物的情形: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執行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汙染物的;違法傾倒危險廢物,以及其他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受到罰款處罰並被“責令立即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依據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而拒不改正,就構成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前提條件。

第三,再次重新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再次複查時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已經改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之後的檢查中又發現排汙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重新作出處罰決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週期重新起算。按日連續處罰次數不受限制”。正如《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這就是說,排汙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違法行為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要件的,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處罰;責令改正期限屆滿而繼續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而重新實施處罰。

像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遭受他人的侵犯,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要求對方進行民事賠償,這是屬於民事方面的範圍,如果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其他的行政法律,那麼是屬於行政的範圍,比如說破壞環境,汙染環境就是按照行政法律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