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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3.19W)

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一、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侵權人承擔舉證的責任。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汙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環境汙染侵權的歸責原則及其責任承擔規定是什麼?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汙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環境汙染,既包括對生活環境的汙染,也包括對生態環境的汙染。因汙染者的行為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

環境汙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汙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汙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汙染在我們國家是非常嚴峻的問題,因此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視環境保護的。如果因為環境方面發生侵權行為,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且需要進行一定的舉證。由被告進行舉證,這是屬於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