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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間能解除合同嗎?

合同終止 閱讀(3.16W)

在進入訴訟階段後,對訴訟發生前、已經確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情況,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認定。在一審訴訟期間發出解除合同的函,並不能改變訴訟前已經確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狀態。在訴訟過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權,以對抗合同相對方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有違誠信原則。根據《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應當認定在訟過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以下是幾個常見情景的法律解釋。

訴訟期間能解除合同嗎?

1.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權,應不予支援

當事人在訴訟期間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不能改變本案訴訟前已確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狀態,不產生解除法律效果。

2.解除合同約定條件未成就,解除通知不生解除後果

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未付款為由通知解除,因約定的付款條件並未成就的,該解除通知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3.協議所蓋印文真實性存疑,仍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

協議雖存在雙方所蓋印文真實性存疑等形式瑕疵,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仍應認定該協議有效。

4.股權置換協議一部分不生效,不影響另一部分效力

股權置換協議系由兩個相互關聯但又可分的股權轉讓行為構成,其中一部分不生效或無效,不影響另一部分效力。

5.當事人明知而為且期待實現的,不屬情勢變更情形

非屬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情形,不能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關於情勢變更規定而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6.銀行遲延行使抵押權造成損失擴大免責的特殊情形

貸款到期後,債權人遲延行使抵押權,造成債務人違約損失包括利息損失等的擴大部分,其無權要求債務人賠償。

7.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可減輕貼現行侵權賠償責任

銀行因工作人員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過錯行為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自身有過錯的,可減輕銀行賠償責任。

8.名為增資,實為非法利益輸送的協議,應認定無效

增資協議如存在合法表面下掩蓋了利益輸送、損害他人利益等非法目的,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應認定無效。

訴訟期間能解除合同嗎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能否解除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認定,無法千篇一律的判斷,而根據我們提供的七種內容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再結合您的自身情況可以做出基本判斷,得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答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