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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簽訂合同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因為資料電文是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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