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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1.35W)
定作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裝置、材料和勞力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該特別製作成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即為定作物。定作合同是承攬合同的表現形式之一,也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類合同。
生效條件是:
1、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定作合同中的定作人與承攬人都必須有締約能力。定作合同廣泛存在日常生活及生產領域,定作人與承攬人均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因此行為人的締約能力既包括公民的締約能力,也包括法人的締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在定作合同中,定作人向承攬人提出明確的要求,要求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裝置、材料和勞力為其製作成品,由其接受該特別製作成品並給付報酬,雙方並就合同的有關具體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定作合同即告成立生效,雙方所達成的一致意見即為意思表示。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當定作合同的目的、內容、形式、訂立程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時,該合同自然歸於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