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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雙方一方被登出是否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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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是在討論合同是否仍有效的問題,合同雙方中的一方被登出,那麼合同是否因為一方主體資格欠缺而必然無效呢?

合同雙方一方被登出是否終止

合同雙方一方被登出是否終止

對此,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的認定其中的當事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登出,但是對此問題不能一概認為合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就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登出的情形。具體是否可以認定合同雙方中的一方登出後,合同是否終止,首先根據意思自治的優先性原則,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已經約定了合同雙方中的任一方被登出的,則合同終止,那麼根據該約定,合同終止,但是一般情況下,在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雙方不會對當事人登出或者死亡,合同自動終止進行約定。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時,對於財產性質的債權債務,要看其繼承人是否繼承了合同的有關權利,如果其繼承人繼承了有關權利,則意味著其繼承人也需要繼承對應的義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如果繼承人不繼承權利,也就不需要承擔合同的義務,則合同終止,而對於人身性質的債權債務,則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信任而建立起來的,則繼承人也無權繼承,合同終止,那麼對於這些規定,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也適用這樣的規定,但是為保持法律之間具有統一性和協調性,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登出後,要考慮合同是否仍能夠繼續履行以及履行的情況,如果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導致合同解除的,因為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中一種情形,因而合同接觸後合同也終止。

但是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又不完全相同,合同終止更多的是針對合同將來的效力,而合同一旦解除回覆到合同成立時的效力也是無效的,換句話就是,合同將來肯定是無效的,對於已經履行的合同,能恢復原狀的則需要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則賠償損失。

相關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